12月21日,国务院公开发布《促进产业体系调整暂行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规定》)。同时,国家发展改革委配套发布了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指导目录》),对20多个行业的鼓励类、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进行了分类说明。
《暂行规定》指出:加强能源、交通、水利和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,增强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能力。
坚持节约优先、立足国内、煤为基础、多元发展,优化能源结构,构筑稳定、经济、清洁的能源供应体系。以大型高效机组为重点优化发展煤电,在生态保护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,积极发展核电,加强电网建设,优化电网结构,扩大西电东送规模。建设大型煤炭基地,调整改造中小煤矿,坚决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浪费破坏资源的小煤矿,加快实施煤矸石、煤层气、矿井水等资源综合利用,鼓励煤电联营。实行油气并举,加大石油、天然气资源勘探和开发利用力度,扩大境外合作开发,加快油气领域基础设施建设。积极扶持和发展新能源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产业,鼓励石油替代资源和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,积极地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,加快发展风能、太阳能、生物质能等。
《指导目录》中,能源产业(含核能)有47项列入鼓励类,限制类6项,淘汰类18项。其中,煤炭列入鼓励类、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项目分别为14项、4项和12项;电力分别为17项、2项和3项;油气鼓励类6项,淘汰类3项。列入《指导目录》的能源项目如下:
1、单井井型低于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:山西、陕西、内蒙古30万吨/年;新疆、甘肃、宁夏、青海、北京、河北、东北及华东地区15万吨/年;西南和中南地区9万吨/年;开采极薄煤层3万吨/年
4、未经国家或省(区、市)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区总体设计的煤矿项目
1、未按批准的矿区规划确定的井田范围和井型而建设的煤矿
2、没有采矿许可证、安全生产许可证、营业执照、矿长资格证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
3、国有煤矿矿区范围(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)内的各类小煤矿
3、采用30万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热机组的热电联产,以及热、电、冷多联产
5、风力发电及太阳能、地热能、海洋能、生物质能等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
7、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、增压流化床、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发电
8、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或劣质煤发电
1、除西藏、新疆、海南等小电网外,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
2、除西藏、新疆、海南等小电网外,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/千瓦时的发电机组,空冷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/千瓦时的发电机组
1、大电网覆盖范围内,服役期满的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凝汽火电机组
2、低温核供热堆、快中子增殖堆、聚变堆、先进研究堆、高温气冷堆
3、原油、天然气、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建设
5、提高油气田采收率、生产安全保障技术和设施、生态环境恢复与污染防治工程技术开发和应用
1、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油气田,不符合国家油气资源整体开发规划的油气田
《指导目录》将作为国家引导投资方向,项目审批,制定和实施财税、信贷、土地、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。《指导目录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。不属于鼓励类、限制类、淘汰类,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的,为允许类,未列入《指导目录》。
现在发布的《指导目录》是2005年版本。今后,将根据真实的情况,适时对其进行修订和调整,并及时公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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